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毓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鈞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0年4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7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