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太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太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連太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40萬元,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99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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