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學人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學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重上更㈧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
3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85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1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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