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美玲 相對人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32,32
8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勞資爭議,固據其提出106年8月9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觀諸該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欄所載:「■不成立,不成立內容:(1)資方未出席。(2)勞方…陳美玲…不同意續行二次會議。(3)本會於106年8月2日寄發開會通知函予資方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街○○號2樓資方未收信。」,堪認系爭勞資爭議尚未經調解成立,核與首揭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之前提要件不符。故聲請人請求准予將前開勞資爭議為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