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台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震銘 訴訟代理人 石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