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04號原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藪田佳己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邊國鈞 律師 高訢慈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5年7月29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本件請求修復費用,其中關於NU-9淹水破壞緊急發電機及配電盤部分,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使用於本工程之材料進場後所有權即歸屬於被告,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費用,請說明係侵害何權利。
(二)請確認本件工程是否已經結算?若確已結算,而就被證15所列各項扣款,其中部分被告既未為扣款,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經扣款部分之依據為何?
(三)被告15扣款部分,既係請求被告所扣除之款項,請說明何以須加計5%營業稅?並請重新確認本件請求給付之金額。
(四)就被證26,原告有無補充說明或其他證據提出?
二、被告應於105年7月29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供完整之施工規範、榮工/奧村共同承攬協辦廠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工作管理規章。
(二)被證15之15、15之32項,請列明該次使用鷹架之承商各自工程費用為何?如何算出原告應分擔之比例?
(三)被證15之4-7部分,請查明被告有無遭勞檢單位處罰?又被告扣款1萬元之金額係如何得來?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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