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37號
抗 告 人  林彥君
相 對 人 永豐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儒
訴訟代理人  李恒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
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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