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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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蔣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二、被告蔣家豪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