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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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坤明 、陳**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聲請調
解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坤明、陳**就坐落嘉義縣○○鄉○
○段○○○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謀虛偽為財產處分害及債
權,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之法律關係,非屬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審認相對人買賣行為
究否為通謀虛偽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本
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