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45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被   告  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此有
被告之個人全戶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本件
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50公里處,坐落
桃園市蘆竹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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