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乙○○上列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丙○○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載明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與存歿狀態)、祖譜、無前順位繼承人之證明資料。
(二)被繼承人在臺人事資料。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及居民身份證),並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四)檢附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照片、通信書函。
(五)代理人之身分證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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