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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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6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1440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聲明異議者,債權人如不否認其權利,執行法院固得撤銷其命令或停止強制執行;但債權人若否認其權利時,則執行標的物所有權誰屬,係屬實體上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限,尚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程序所能救濟,而應依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求解決。
二、經查債權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日以原法院93年7月14日士院儀93執意126023字第194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峯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土地及編號1號所示建物實施強制執行,經原執行法院調取原法院93年度執全字第9號假扣押卷執行,並於93年12月20日進行第1次公開拍賣結果無人應買後,債權人即上開執行標的物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亦向原法院聲請就上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94年度執字第1082號受理,並與本件併案執行。嗣原執行法院於94年3月14日進行第2次公開拍賣結果無人應買後,原定於94年4月18日進行第3次公開拍賣程序,因抗告人於94年4月8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抗告人所有之獨立建物,非屬本件強制執行標的物範圍,原執行法院乃公告停止上開第3次公開拍賣程序,並於94年5月18日履勘現場並囑託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建物實施測量,並製作建物測量成果圖。嗣合作金庫銀行於94年6月7日具狀主張系爭建物應屬高峯公司所有,而聲請將系爭建物併付拍賣,原執行法院乃將系爭建物列為本件執行標的物範圍實施強制執行等情,有原法院93年7月14日士院儀93執意126023字第19401號債權憑證、民事調卷執行聲請狀、原執行法院併案執行通知、聲明異議狀、執行(勘測)筆錄、建物測量成果圖、陳報狀、拍賣公告及拍賣不動產筆錄附於執行卷宗可稽。又抗告人主張其係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固提出交付暨移轉所有物切結書、工程承包切結證明書及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0頁),惟既為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所否認,依前揭說明,就此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之實體上爭議,尚非執行法院依異議程序所得審認,而應由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是原執行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丁華平附表~T40X0L2;┌────────────────────────────────────────┐│93年度執字第14405號財產所有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大同區│大龍│三│316-7│建│574│全部││├───┼────┴───┴───┴──────┴─┴─────┴──────┤││備考│所有權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2│臺北市│大同區│大龍│三│316│建│908│全部││├───┼────┴───┴───┴──────┴─┴─────┴──────┤││備考│所有權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866│臺北市大同區大│鋼筋混│地面層:834.10│陽台443.05│全部││││龍段三小段316│凝土造│第二樓層:691.78│、平台80.6│││││、316-7地號│七層│第三樓層:733.86│3、露台239│││││--------------││第四樓層:733.86│.33、屋頂│││││台北市大同區承││第五樓層:733.86│突出物188.│││││德路3段210號││第六樓層:733.86│21、地下三│││││││第七樓層:619.78│層1315.85│││││││地下一樓:1338.62││││││││地下二樓:1315.85││││││││合計:7735.57││││├──┼───────┴───┴───────────┴─────┴────┤││備考│所有權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2│3055│臺北市大同區大│金屬、│地面層增建:94.5││全部││││龍段三小段316│玻璃七│合計:94.5││││││地號│層│││││││--------------││││││││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一││││││││層增建部分││││││├──┼───────┴───┴───────────┴─────┴────┤││備考│所有權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登記書辦理建物登記。│└─┴──┴──────────────────────────────────┘~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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