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重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重利等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許可具保將受刑人釋放。茲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中,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四紙、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代為執行不到覆函暨通緝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