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源輝 訴訟代理人 吳志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訴外人 王基昇 、方 王麗玲 及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訴外人王基昇、方王麗玲部分均已確定),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9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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