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立明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2,89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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