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告 簡昭美 被告 莊益通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800元(依買賣契約標的即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核定:6,220㎡×140元/㎡=87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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