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智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96年度偵字第3326、7455號),本院受理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為成年人,其和羅 伍全 、 田秀合 、 余玟槿 、 李庭軒 、 姜智豪 、 范峰銘 、 高志華 、 郭楊浩 、 陳俊光 、 彭永 潮、彭 成煜 、 彭啟然 、 曾銘章 、 詹前忠 、 蔡鐘毅 、謝 建昌 、 藍鼎越 、羅 濟竣 、 田正豪 、 何德偉 、 李家億 、 周品毓 、 林意迪 、 邱明國 、胡 蕭俊 、 孫文秀 、 張然勝 、 陳士臺 、 陳嘉偉 、 單仁佑 、 彭元宏 、 彭建霖 、 曾增華 、 黃資宸 、 楊文廷 、 葉高憲 、 葉鎧睿 、 劉政暐 、 蔡碧緯 、 謝宣揚 、 鍾照沂 、藍 泰群 、 羅廣暉 、 吳嘯遠 、 李文祺 、 林靖耀 、 梁燿宏 、 廖俊翔 、 范綱淇 、 彭金元 、 官振 文、曾昌棋、謝修育、范揚威、鄭智元、 徐照翔 、 張宏 傑、 林文祈 、 陳恭亮 、 李執瑋 、 吳沛霖 及 鄭智偉 等人(以上等人均經本院另以9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在案,彭金元部分另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確定),暨 劉貫儒 (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在案),以及未滿18歲之少年魏○柏、劉○浩、黃○翔、黃○傑、洪○修、湯○聖、邱○豪、梁○宇、陸○亨、王○荃等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共同基於於壅塞陸路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5月30日深夜某時許,分別駕駛或搭乘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之關西休息站內、關西交流道附近,集結數十臺車輛後出發,往新竹縣○○鎮○道○○○路段方向行駛,沿途尤其在臺三線路段,均集體以競速狂飆,並伴隨緊跟繞行、併排行駛、壅塞道路等危險駕駛行為,甚至有夾擊追逐其他往來車輛等嚴重影響其他公眾人車通行致生往來危險之情。嗣於96年5月31日凌晨1時許,適有 胡仁 強駕駛車牌號碼0000—DZ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友 黃筱鈞 及友人 王智緯 自桃園縣龍潭鄉出發,沿臺三線往新竹縣竹東鎮拜訪朋友,途○○○鎮○○○路段時,突遭約2、30輛不詳車號之車輛追逐、包抄、夾擊。 胡仁強 等3人見狀因心生畏懼而逃竄,沿途除趕緊撥打110報警外,胡仁強另撥打電話向 羅伍全 求助。羅伍全隨即聯絡 彭成煜 、 羅濟竣 、李庭軒、李文祺、李執瑋、梁燿宏等人;彭成煜再對外聯絡蔡鐘毅、藍鼎越、高志華、 胡蕭俊 等人;羅濟竣、梁燿宏則分別對外聯絡林靖耀及彭建霖等人;羅伍全同車之友人 彭永潮 亦幫忙聯絡鍾照沂,如此再分別對外集結如附表所示之人手,一起趕往尋找胡仁強。而胡仁強等3人因遭追逐而逃至新竹縣關西鎮○○里○○○00號旁之產業道路後棄車逃逸。而羅伍全於接獲胡仁強電話告知棄車之所在位置後,遂率眾趕往上址。同時間警方亦確認胡仁強等3人所在位置後,前往上址,見以羅伍全為首之車隊均集結在上址產業道路上,乃以前後包抄之方式,將車隊圍困在現場。嗣於96年5月31日上午5時30分許天亮時,警方立即以優勢警力逮捕如附表所示之人員、車輛,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
三、案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公共危險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自白認罪,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羅伍全、彭永潮、郭楊浩、彭啟然、高志華、蔡鐘毅、藍鼎越、彭成煜、羅濟竣、李庭軒、詹前忠、 謝建昌 、陳俊光、曾銘章、 范峯銘 、劉貫儒、余玟槿、田秀合、姜智豪、鍾照沂、張然勝、李家億、陳士臺、彭建霖、蔡碧緯、葉高憲、羅廣暉、鄭智偉、孫文秀、陳嘉偉、劉政暐、胡蕭俊、周品毓、曾增華、彭元宏、單仁佑、 藍泰群 、田正豪、葉鎧睿、謝宣揚、何德偉、邱明國、楊文廷、林意迪、黃資宸、范綱淇、廖俊翔、彭金元、 官振文 、曾昌棋、謝修育、鄭智元、范揚威、徐照翔、林靖耀、吳嘯遠、 張宏傑 、吳沛霖、林文祈、陳恭亮、李文祺、李執瑋、梁燿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以下簡稱少連偵41卷】卷一第46至49頁、第50至54頁、第60頁背面至61頁背面、第66至67頁、96年度聲羈字第108號卷【以下簡稱聲羈108卷】第15至20頁、96年度他字第1188號卷【以下簡稱他1188卷】第16至19頁、少連偵41卷一第35至38頁、第75至76頁、第39至41頁、第42至45頁、第75至76頁、第128至131頁、第133背面至13
4頁、第76至78頁、第157至160頁、第161至165頁、第62至63頁、第78至80頁、第178至181頁、第182至184頁、第62至63頁、第78至80頁、第190頁至192頁、第62至63頁、第78至80頁、第170至173頁、第174至176頁、第62至63頁、第78至80頁、少連偵41卷二第1至4頁、第5至8頁、第10至11頁、少連偵41卷一第80至82頁、少連偵41卷二第13至16頁、第18至19頁、少連偵41卷一第80至82頁、少連偵41卷二第63至66頁、第67至69頁、第70至72頁、第79至80頁、第55至58頁、第85至87頁、第51至54頁、第79至80頁、第104至107頁、第108至110頁、第80至82頁、第111至
114頁、第80至82頁、第150至152頁、第153至155頁、第143至145頁、第77至79頁、少連偵41卷三第1至4頁、第7至9頁、第37至40頁、少連偵41卷三第10至13頁、第14至16頁、第37至40頁、少連偵41卷六第3至6頁、第7至8頁、第13、15、18頁、第28至31頁、第34至36頁、第37頁、第38至39頁、第66至67頁、第41至44頁、第45至48頁、第50至51頁、第64至66頁、第53至56頁、第58至60頁、第67至68頁、第89至92頁、第93至94頁、第95至97頁、第121頁、第98至100頁、第101至102頁、第119至121頁、第103至
105頁、第106至107頁、9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以下簡稱偵3326卷】第9至18頁、第72至73頁、96年度聲羈字第12
4號卷【以下簡稱聲羈124卷】第7至12頁、96年度他字第1360號卷【以下簡稱他1360卷】第5至7頁、第8至9頁、第24頁、偵3326卷第85至88頁、第91至93頁、少連偵41卷六第140至141頁、第108至111頁、第112至113頁、第12
1至122頁、第178至181頁、第183至185頁、第260至
261頁、第263至264頁、第168至171頁、第173至175頁、第13至14、18頁、第260至261頁、第263至264頁、第158至162頁、第164至166頁、第15至16、18頁、第25
2至253頁、第256至257頁、第147至150頁、第151至
153頁、第154至156頁、第16至18頁、第253頁、第255至257頁、少連偵41卷七第2至5頁、第6至9頁、第11至13頁、第34至35頁、第15至18頁、第33至35頁、第53至56頁、第58至89頁、第97至98頁、第60至63頁、第65至66頁、第98頁、第67至70頁、第71至72頁、第96至97頁、第73至76頁、第78至80頁、第97頁、第137至140頁、第148至150頁、第141至144頁、第149至150頁、第168至172頁、第
173至175頁、第176至178頁、第202至203頁、第183至187頁、第188至190頁、第203至204頁、第191至19
4頁、第204至205頁、第179至182頁、第205頁、第23
6至239頁、第240至241頁、第244至245頁、第273至
274頁、第246至249頁、第250至251頁、第244至245頁、第272至274頁、少連偵41卷四第10至13頁、第22至24頁、第14至17頁、第20至22頁、第45至47頁、第48至51頁、第59至61頁、第71至74頁、第123至124頁、第75至78頁、第79至81頁、第112至113頁、第126至127頁、第82至84頁、第85至88頁、第125至126頁、第163至166頁、第16
7至169頁、第167至169頁、第170至173頁、第190至
192頁、少連偵41卷五第79至81頁、第82至85頁、第86至88頁、第91至93頁、第101至104頁、第114至116頁、第12
6至128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2頁、第119至
122頁、第272至275頁、第276至278頁、第291至292頁、第303至305頁、第279至282頁、第290至291頁、第341至345頁、第346至349頁、第379至382頁、第35
0至353頁、第390至392頁、第179至182頁、第183至
186頁、第198至199頁、聲羈108卷第9至15頁、他1189卷第5至8頁、第16至17頁、少連偵41卷五第232至234頁、第235至239頁、第198至199頁、第128至130頁)在卷可稽。且有證人胡仁強、王智緯、黃筱鈞、 魏宇柏 、洪慰修、 姜俊德 、 黃智瀚 、 邱冠豪 、 湯中聖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梁牧宇 、 陸柏亨 、 黃志傑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41卷三第233至236頁、第237至239頁、第242至244頁、第
229至232頁、第242至244頁、第225至228頁、第242至244頁、少連偵41卷四第89至91頁、第124至125頁、第
182至186頁、第192至194頁、少連偵41卷五第1至2頁、第3至6頁、第7至8頁、第35至36頁、少連偵41卷四第
221至223頁、第226至228頁、少連偵41卷五第283至28
6頁、第308至310頁、第268至271頁、第354至357頁、第358至361頁、第362至364頁、少連偵41卷四第174至177頁、第178至181頁)在卷可查。復有同案被告羅伍全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彭永潮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 郭揚浩 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彭啟然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高志華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蔡鐘毅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藍鼎越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羅濟竣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李庭軒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詹前忠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謝建昌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曾銘章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陳俊光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范峯銘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劉貫儒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同案被告余玟槿所持有門號0000-00000
0號之雙向通聯記錄、被告甲○○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鍾照沂所持有門號0000-00000
0、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張然勝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李家億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陳士臺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彭建霖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蔡碧緯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葉高憲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羅廣暉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鄭智偉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孫文秀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陳嘉偉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劉政暐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胡蕭俊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周品毓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曾增華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彭元宏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單仁佑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藍泰群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田正豪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葉鎧睿所持有門號0000-00000
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謝宣揚所持有門號0000-000
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何德偉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邱明國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楊文廷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林意迪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黃資宸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范綱淇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廖俊翔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彭金元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官振文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曾昌棋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鄭智元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范揚威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徐照翔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林靖耀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吳嘯遠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林文祈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陳恭亮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李文祺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李執瑋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同案被告梁燿宏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通聯記錄各1份(見少連偵41卷一第118至127頁、第113至117頁、第110至112頁、第155至156頁、第219至22
7頁、第228至249頁、第245至251頁、少連偵41卷二第39至45頁、第46至50頁、第91至93頁、第94頁、第95至96頁、第135至139頁、第140至142頁、第183至185頁、第
186至191頁、少連偵41卷六第51至54頁、第51至54頁、第20頁、第21至26頁、第76至85頁、第69至73頁、第74至75頁、第124至125頁、第126至128頁、第143至144頁、第
129至134頁、第228至236頁、第198至213頁、第237至247頁、少連偵41卷七第38至44頁、第45至46頁、第114至120頁、第121至126頁、第130至131頁、第152至15
6頁、第157至162頁、第215至219頁、第208頁、第22
0至229頁、第209至214頁、第285至291頁、第275至
284頁、少連偵41卷四第26至36頁、第37至40頁、第63至67頁、第134至141頁、第143至154頁、第156頁、第196至201頁、第203至212頁、少連偵41卷五第95至98頁、第
139至156頁、第132至135頁、第312頁、第394至406頁、第408至411頁、第253至254頁、第255至260頁、第262至265頁)附卷可參。綜上,足見被告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又被告就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與其餘同案被告及同案少年等人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100年11月3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全文118條,部分修正條文尚未生效施行,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移至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此條文已於100年11月30日施行,修正前後條文內容相同,僅係條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被告係00年0月0日生,其於行為時為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而同案少年魏○柏、劉○浩、黃○翔、黃○傑、洪○修、湯○聖、邱○豪、梁○宇、陸○亨、王○荃等人,於行為時均係滿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被告及上揭同案少年等之年籍資料附卷足參,被告成年人故意與上開同案少年等人共同實施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謹言慎行,以如前述方法,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且經通緝始行到案,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卷第40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車號│乘坐者│至查獲現場原因│車上及現場查扣││號││││物品│││││││├─┼────┼───┼───────────┼───────┤│1│8600—EP│彭永潮│羅伍全之表弟即證人胡仁│無││││羅伍全│強於5月31日凌晨1時48│││││郭楊浩│分許撥打電話予羅伍全,││││││告知其車遭不明人士砸毀││││││,請羅伍全前往救援,羅││││││伍全遂邀同來訪友人彭永││││││潮及郭楊浩一同驅車前往││││││。││├─┼────┼───┼───────────┼───────┤│2│5P—2489│彭啟然│受綽號「 阿松 」之友人邀│鋁製球棒1支│││││約,相約至關西休息站碰││││││面, 彭啟燃 到達現場後見││││││有大群車隊聚集,遂跟隨││││││車隊繞行、競駛。││├─┼────┼───┼───────────┼───────┤│3│6212—FT│高志華│彭成煜接到友人電話,相│鋁製球棒1支、││││蔡鐘毅│約飆車競駛並至關西休息│木棒2支││││藍鼎越│站碰面,彭成煜遂與被告│││││彭成煜│蔡鐘毅、藍鼎越一同搭乘││││││高志華所駕車輛前往,到││││││達現場後見有大群車隊聚││││││集,遂跟隨車隊繞行、競││││││駛。││├─┼────┼───┼───────────┼───────┤│4│7382—KW│羅濟竣│羅伍全通知羅濟竣、李庭│羅濟竣丟棄在現││││李庭軒│軒前往關西山區救援其表│場之K他命5包│││││弟胡仁強,羅濟竣遂駕車│( 毛重 共2.86│││││搭載李庭軒一同驅車前往│公克,淨重1.78│││││,路上適逢競駛車隊,遂│公克)│││││加入車隊前進。││││││││├─┼────┼───┼───────────┼───────┤│5│LP—6579│陳俊光│詹前忠與陳俊光相約至關│無││││詹前忠○○○區○○○路上遇到謝│││││謝建昌│建昌,遂一同前往,至關││││││西地區時適逢競駛車隊,││││││遂加入車隊競駛。││├─┼────┼───┼───────────┼───────┤│6│8989—HT│范峰銘│范峰銘於網咖遇見曾銘章│無││││曾銘章│,遂邀約開車閒晃,行經││││││臺三線關西路段時,適逢││││││車隊經過,遂加入車隊繞││││││行、競駛。││├─┼────┼───┼───────────┼───────┤│7│7153—HL│劉貫儒│劉貫儒、余玟槿與友人相│無││││余玟槿│約駕車至關西地區喝酒,││││││在關西鎮車站等待時,適││││││逢車隊經過,遂加入車隊││││││繞行、競駛。││├─┼────┼───┼───────────┼───────┤│8│7996—FK│田秀合│田秀合、姜智豪、甲○○│無││││姜智豪│在洗車廠巧遇高志華等人│││││甲○○│,遂跟隨高志華所駕車輛││││││行駛,嗣於關西交流道附││││││近,適逢車隊經過,遂加││││││入車隊繞行、競駛。││├─┼────┼───┼───────────┼───────┤│9│DA—6270│鍾照沂│在臺三線近十六張處遇到│無│││││彭永潮,彭永潮表示關西││││││人和外地人有糾紛,故其││││││加入車陣繞行看熱鬧。││├─┼────┼───┼───────────┼───────┤│10│7867—MY│張然勝│張然勝接獲友人電話告知│鋁棒1支││││李家億│朋友有事情,旋邀約李家│││││陳士臺│億和陳士臺一同至關西休││││││息站集合,嗣跟隨車隊繞││││││行,目的係找人拼輸贏。││├─┼────┼───┼───────────┼───────┤│11│7U—0699│彭建霖│曾銘章邀約彭建霖至關西│葉高憲丟棄在現│││G7—7892│蔡碧緯│休息站會合看飆車族,彭│場之紅色NIKE││││葉高憲│建霖又邀約蔡碧緯一同前│旅行袋(內含制││││羅廣暉│往。到場後有一名姓名、│式 烏茲 衝鋒槍1│││││年籍不詳之人向在場聚集│支【彈匣內有制│││││之20餘輛小客車宣布前往│式90子彈16顆││││○○○鎮○○路,欲幫朋友│】、霰彈槍2支│││││出頭,2人即跟隨車隊出│【含霰彈10顆│││││發,並在中豐路上追逐車│】及霰彈6顆)│││││輛。彭建霖又接獲羅伍全│、黑色手提包(│││││之友人梁燿宏通知,隨即│內含制式 烏茲衝 │││││趕往水母娘娘廟附近欲替│鋒槍1支【彈匣│││││胡仁強解圍。葉高憲則邀│內有制式90子彈│││││約羅廣暉在關西交流道下│11顆】)、綠色│││││之加油站集合,旋跟隨車│腰包(內含制式│││││隊繞行, 嗣行 駛至關西鎮│90子彈17顆)、│││││拱子溝山區時,2人才轉│黑色後背包(內│││││而搭乘彭建霖駕駛之小客│含制式90子彈│││││車。│9顆)各1只11││││││顆】)各1只及││││││白色米罐(內含││││││制式90子彈81顆││││││)、紅色米罐(││││││內含霰彈18顆及││││││制式90子彈1顆││││││)各1罐│├─┼────┼───┼───────────┼───────┤│12│L9—2479│鄭智偉│鄭智偉邀約孫文秀陳嘉偉│棒球棒、鐵棒、││││孫文秀│及劉政暐一同至關西山區│七星劍各1支,││││陳嘉偉│拜拜,至關西休息站時,│木棍2支││││劉政暐│見有大群車隊聚集,遂跟││││││隨車隊繞行。││├─┼────┼───┼───────────┼───────┤│13│7657—HM│胡蕭俊│胡蕭俊接獲彭成煜電話告│球棒1支││││周品毓│知欲找人幫朋友的忙,旋││││││聯絡周品毓、王○荃、黃││││││○翔(上2人均未滿18歲││││││,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廖俊翔及單仁佑││││││等5人,該5人又另行邀││││││約其他友人一同至湖口交││││││流道與胡蕭俊、彭成煜會││││││合,經由彭成煜指示前往││││││關西交流道,並跟隨在場││││││集結之車隊在關西市區繞││││││行。││├─┼────┼───┼───────────┼───────┤│14│1000—FZ│曾增華│單仁佑接獲胡蕭俊電話告│無││││彭元宏│知欲找人幫朋友的忙,旋│││││單仁佑│聯絡曾增華、彭元宏及藍│││││藍泰群│泰群,至湖口交流道與胡││││││蕭俊會合,嗣經由胡蕭俊││││││轉告前往關西交流道,到││││││場後即加入集結於該處之││││││車隊在關西市區繞行、競││││││駛。││├─┼────┼───┼───────────┼───────┤│15│6579—KU│田正豪│田正豪和葉鎧睿受鄭智元│無││││葉鎧睿│(綽號「阿正」││││││邀約至關西看飆車,至關││││││西山區時,見有十餘輛小││││││客車聚集,遂加入車陣中││││││。││├─┼────┼───┼───────────┼───────┤│16│0650—PM│謝宣揚│邱明國接獲友人來電後,│無││││何德偉│即夥同何德偉、謝宣揚及│││││邱明國│楊文廷至關西休息站,見│││││楊文廷│在場有數十輛小客車集結││││││,遂加入車隊繞行。││├─┼────┼───┼───────────┼───────┤│17│5208—HL│林意迪│黃資宸接獲邱明國電話邀│鋁棒、木棍各1││││黃資宸│約至關西休息站看飆車,│支│││││黃資宸旋聯絡林意迪,由││││││林意迪開車搭載黃資宸至││││││關西休息站與邱明國會合││││││,嗣加入在場集結之車隊││││││繞行。││├─┼────┼───┼───────────┼───────┤│18│6633—PJ│范綱淇│廖俊翔於96年5月30日│無││││廖俊翔│23時30分接獲胡蕭俊來電││││││邀約外出,其便找范綱淇││││││駕車一同前往新竹縣湖口││││││鄉信勢國小,與胡蕭俊會││││││合後,依胡蕭俊指示跟著││││││前方車隊走,遂開抵查獲││││││現場。││├─┼────┼───┼───────────┼───────┤│19│H3—8977│彭金元│彭金元於96年5月31日│無│││││凌晨駕車外出買宵夜,行││││││經關西鎮看到許多車輛,││││││以為有人在飆車,因好奇││││││便跟隨車隊,遂開抵查獲││││││現場。││├─┼────┼───┼───────────┼───────┤│20│0583—PJ│官振文│曾昌棋於96年5月30日│無││││曾昌棋│23時許接獲劉貫儒來電邀│││││謝修育│約外出,其便再邀官振文││││││、謝修育及少年魏○柏(││││││未滿18歲,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由官振││││││文駕車,經由北二高下關││││││西交流道後看見一群車輛││││││,曾昌棋聯絡劉貫儒,劉││││││貫儒在電話中告知其正在││││││該車陣中飆車,並指示曾││││││昌棋等人跟著該車隊走,││││││遂開抵查獲現場。││├─┼────┼───┼───────────┼───────┤│21│T7—8662│鄭智元│鄭智元於96年5月30日│無││││范揚威│23時許接獲曾昌棋來電邀││││││約至關西看飆車,其便再││││││邀范揚威及少年洪○修、││││││黃○傑(以上2人均未滿││││││18歲,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由鄭智元駕││││││車,至北二高芎林交流道││││││與曾昌棋等人會合後,再││││││由北二高下關西交流道,││││││一路跟隨曾昌棋之車輛行││││││駛,遂開抵查獲現場。││├─┼────┼───┼───────────┼───────┤│22│9413—MY│徐照翔│少年黃○翔於96年5月30│無│││││日接獲胡蕭俊來電告稱彭││││││成煜在找人去關西火拼,││││││黃○翔便聯繫徐照翔,由││││││徐照翔駕車,搭載黃○翔││││││及少年劉○浩(未滿18歲││││││,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於同日22時許至││││││新竹縣湖口鄉信勢國小與││││││胡蕭俊、單仁佑、廖俊翔││││││等人會合後,一路跟隨胡││││││蕭俊之車輛行駛,遂開抵││││││查獲現場。││├─┼────┼───┼───────────┼───────┤│23│DO—3979│吳嘯遠│林靖耀於96年5月30日│鋁棒1支││││林靖耀│21、22時許接獲羅濟竣來││││││電邀約在關西休息站碰面││││││,其便找吳嘯遠駕車,另││││││電邀張宏傑於23時許至關││││││西交流道會合,嗣至關西││││││休息站與羅濟竣、張宏傑││││││等人會合後,一路跟隨羅││││││濟竣之車輛行駛、繞行。││├─┼────┼───┼───────────┼───────┤│24│8882—HC│張宏傑│張宏傑、吳沛霖、林文祈│電擊棒1支、木││││吳沛霖│、陳恭亮與少年湯○聖、│棒1支│││││邱○豪、梁○宇、陸○亨││││││(上4人均未滿18歲,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於96年5月30日原計││││││畫參加友人公祭,因張宏││││││傑臨時接獲林靖耀來電告││││││稱出事請求協助,遂由少││││││年湯○聖駕車,搭載張宏││││││傑、吳沛霖與邱○豪,於││││││同年月31日1時許,從桃││││││園出發,至關西交流道與││││││林靖耀會合後,一路跟隨││││││林靖耀友人之車輛行駛、││││││繞行。││├─┼────┼───┼───────────┼───────┤│27│9690—NT│林文祈│林文祈、陳恭亮、張宏傑│││││陳恭亮│、吳沛霖與少年梁○宇、││││││陸○亨、湯○聖、邱○豪││││││於96年5月30日原計畫參││││││加友人公祭,林文祈駕車││││││搭載陳恭亮與少年梁○宇││││││、陸○亨,從桃園出發,││││││一路跟隨張宏傑等人之車││││││輛行駛、繞行。││├─┼────┼───┼───────────┼───────┤│28│0495—HL│李文祺│李文祺、李執瑋、梁燿宏│鋁棒1支、高爾││││李執瑋│在關西車站經羅伍全告知│夫球桿1支;李││││梁燿宏│其表弟胡仁強在水母娘娘│執偉丟棄在現場│││││廟附近被人砸車,請李文│之義大利TANFOG│││││祺、李執瑋、梁燿宏隨同│LIO廠COMBAT│││││前去解圍,梁燿宏即聯絡│型口徑9MM之制│││││彭建霖駕車前往,李執瑋│式半自動手槍1│││││則乘坐李文祺駕駛之車輛│支、制式子彈12│││││前往。嗣行至關西交流道│顆│││││,梁燿宏下車換乘李文祺││││││之座車,彭建霖則另搭載││││││葉高憲,2車嗣開抵查獲││││││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