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奕清
劉奕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奕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3年2月25日裁定,限令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於103年3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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