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簡福榮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進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8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0,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