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施家金 上列原告施家金與被告 許荐鈞 、 何國平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