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振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振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月、3月、4月、
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6月、6月、6月、5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附表所示之14罪,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在6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雖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易科罰金,茲就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1日│99年2月24日│99年4月11日│99年5月2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2113號│緝字第2114號│緝字第2115號│緝字第211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簡字│100年度審簡字│100年度審簡字│100年度審簡字││實││第93號│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簡字│100年度審簡字│100年度審簡字│100年度審簡字││決││第93號│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1、2、3、4,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4日│99年3月底某日│99年8月10日│99年9月初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03號│偵緝字第117號│偵緝字第117號│偵緝字第117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80號│672號│672號│67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決││80號│672號│672號│672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7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39號(編號6至10,經本院以│││執字第428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9│10│11│12│├──────┼────────┼────────┼────────┼────────┤│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12月25日│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7號│偵緝字第117號│毒偵字第255號│毒偵字第98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實││672號│672號│1553號│155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決││672號│672號│1553號│1553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39號(編號│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174號(編號│││6至10,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72│10至11,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期徒刑2年2月。)│號判決定應執行期徒刑6月。)│└──────┴─────────────────┴─────────────────┘┌──────┬────────┬────────┬────────┬────────┐│編號│13│14│││├──────┼────────┼────────┼────────┼────────┤│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2日│100年1月12日下││││││午5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610號│毒偵字第2847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實││2667號│370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7月2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決││2667號│3707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18日│100年8月16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936號│執字第12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