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建威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建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建威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3月、6月(撤緩),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20號函核准假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㈡、99年度易字第22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本院以㈢、98年度易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㈣、100年度易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揭㈠至㈢案件,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9
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與上開㈣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20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1年1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2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判決及裁定影本、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