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陳文強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
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
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28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240條之3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間向相對人申請消費
性金融卡乙張,消費金額累計達新台幣28,384元,除本金外
已衍生利息與遲延利息等糾紛,請求調解等語。揆諸前揭規
定,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所在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書記官楊年雄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年雄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