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朱日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許可 莊榮兆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莊榮兆,因非律師,且原告未提出證據釋明其堪任本件之訴訟代理人,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