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原   告 恆欣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卿
訴訟代理人  楊淑貞
被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訴訟代理人  周鴻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僅於聲請支付
命令時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尚未補繳裁判費720元,業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14日對原告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迄105年7月28日仍未依
限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5-28頁),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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