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柏燁 即公正地政士事務所即夏土地登記專業代埋人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正確名稱,如為事務所,應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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