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曾任職於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離職原因為何?是否領取資遣費或其他津貼補助?領取期間及金額又為何?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受領資遣費或津貼補助等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自95年6月至97年10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如有其他收入,亦請一併核實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
1.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2.聲請人稱其所有之股票已由公司買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其他財產或投資,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聲請人應釋明聲請狀所載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具體情形,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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