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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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55號
原告 楊景堯
法定代理人 楊漢輝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告 楊敏雄
楊耀宗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楊耀輝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楊嘉榮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楊嘉惠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楊朝森 即楊敏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通行權,惟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之同地段339、341-6地號土地(具原告稱為既成道路)間,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容有疑義,此將影響原告得否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訴訟,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