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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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55號

原告 楊景堯

楊士緯

楊媖媖

楊雅淳

賴玲華

陳文政

楊敏寬

法定代理人 楊漢輝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告 楊敏雄

陳煥彬

陳煥然

陳世楷

楊耀華楊喬傑 之繼承人

楊耀宗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楊耀輝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楊嘉榮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楊嘉惠 即楊喬傑之繼承人

楊深裕

李坤宗

楊清江

楊清潭

簡麗玉楊敏惠 之繼承人

楊朝森 即楊敏惠之繼承人

張介瑋

張元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通行權,惟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之同地段339、341-6地號土地(具原告稱為既成道路)間,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容有疑義,此將影響原告得否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訴訟,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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