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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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孟憲中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追加原告   蔡啟霖
       蔡啟宏
       蔡啟偉
       蔡承良
被   告  蔡金生
       蔡福進
       蔡福在
       蔡益欽
       蔡慶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陳緯耀
被   告  蔡博犍
       蔡佳驊
       蔡昇財
       蔡茂榮
       蔡璋詳
       蔡欽雄
       蔡豐年
       蔡仲仁
       蔡淑華
       蔡佩倩
       蔡佩娟
       陳盈霖
       陳月雲
       陳躍升
       陳忠宏
       陳秋伶
       陳綿娸
       陳秋鳳
       陳又瑄
       蘇顏月紅
       顏榮寶
       顏月星
       黃平和
       黃琇珠
       黃媖櫻
       黃雅惠
       黃婉玲
       郭玉輝
       郭顏仙
      顏 劉金蘭
       顏秀月
       顏秀珍
       顏銀山
       顏秀敏
       顏樁崇
       鄒顏玉里
       蔡玉繡
       蔡瑞璋
       蔡瑞聰
       蘇士傑
       蘇巧倫
       蔡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郭顏仙李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亡故,爰再開辯論。原告應依另紙通知補正相關事項。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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