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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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孟憲中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追加原告 蔡啟霖
蔡啟宏
蔡啟偉
蔡承良
被 告 蔡金生
蔡福進
蔡福在
蔡益欽
蔡慶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英鴻
陳緯耀
被 告 蔡博犍
蔡佳驊
蔡昇財
蔡茂榮
蔡璋詳
蔡欽雄
蔡豐年
蔡仲仁
蔡淑華
蔡佩倩
蔡佩娟
陳盈霖
陳月雲
陳躍升
陳忠宏
陳秋伶
陳綿娸
陳秋鳳
陳又瑄
蘇顏月紅
顏榮寶
顏月星
黃平和
黃琇珠
黃媖櫻
黃雅惠
黃婉玲
郭玉輝
郭顏仙 李
顏 劉金蘭
顏秀月
顏秀珍
顏銀山
顏秀敏
顏樁崇
鄒顏玉里
蔡玉繡
蔡瑞璋
蔡瑞聰
蘇士傑
蘇巧倫
蔡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郭顏仙李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亡故,爰再開辯論。原告應依另紙通知補正相關事項。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