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315號聲請人 簡素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明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算惟附表未載明)。
㈡ 陳明 本票到期後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