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蔡侑錡 即 蔡順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慶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