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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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蔡侑錡蔡順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慶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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