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法官王浦傑
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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