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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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