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麗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㈡聲請人於95年間經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
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聲請人在協商成立後之各期履約狀況、毀諾之時期與原因?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所任職美髮工作室之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㈣聲請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已經屆至,聲請人是否繼續承租?是否繳納租金?應提出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有無保險?如有,應說明保險之種類、期限,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聲請人是否投資證券?如有,應提出最近一年之證券存摺影本。
㈦聲請人除卷附存摺外,有無其他帳戶?如有,應提出最近二年行所有之存摺影本。
㈧聲請人之配偶陳○○、子女陳○○、陳○○及陳○○最近二年
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例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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