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142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
之2債務人甲○○○○○○
之2債務人乙○○○○○○
之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之是否已進入清算程序及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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