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9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淡水鎮公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貳萬捌仟捌佰元(土地面積共計1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4萬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