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李汶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3,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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