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樓乙○○己○○丁○○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七號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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