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忠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5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
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法院判決
並執行完畢,其竟仍不知警惕,無故侵入告訴人之房間內,
對告訴人居住之安全已然造成危害,所為非是,且迄今未獲
告訴人宥恕,及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侵入時間之
久暫,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鐵工、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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