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廖婉萍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7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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