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吳春枝
被告 謝皓駿
法定代理人 許福金
上列原告因被告謝皓駿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吳春枝
被告 謝皓駿
法定代理人 許福金
上列原告因被告謝皓駿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