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黃寶秋
被告 張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黃寶秋
被告 張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