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債權人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債務人 姚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06號
編
期別
債權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11年下期
3,544元
112年2月1日
5
002
112年上期
3,544元
112年8月1日
5
003
112年下期
3,544元
113年2月1日
5
004
113年上期
3,582元
113年8月1日
5
005
113年下期
3,582元
114年2月1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