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全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雲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萬4,533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1,222萬4,533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7萬9,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