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醫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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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醫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上字第21號上訴人 黃一洲 兼法定代理人 楊玲珠 上訴人 黃敏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被上訴人 葉大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
郭思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程文俊為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06年7月7日由 鄭明輝 變更為程文俊,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可稽,程文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