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聲請人 李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票據號碼CA995001號,發票人為聲請人,付款人為玉山銀行大雅分行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所示,業有第三人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之字樣,經本院向付款人函詢,付款人以民國107年8月10日玉山大雅字第1070000004號函回覆系爭支票業於105年6月30日提示,因發票人簽章不符退票,故系爭支票並非所在不明,不符前揭條文意旨,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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