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5號上訴人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中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19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黃科瑜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