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141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大園分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