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八四─ND─0000000─││壹│壹仟│││││五│││││├─┼───────────────┼──────────────┼────┼───┼────┼───┤│2│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八四─NX─0000000─││壹│陸佰貳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