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湖南桃源小館成海蘭│第一信用合作社南京│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肆萬捌仟陸佰元│0000000│││││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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